【程传】剥《序卦》:「贲者饰也,致饰然后亨则尽矣,故受之以剥。」 夫物至于文饰,亨之极也。 极则必反,故贲终则剥也。 卦五阴而一阳,阴始自下生,渐长至于盛极,群阴消剥于阳,故为剥也。 以二体言之,山附于地,山高起地上,而反附着于地,颓剥之象也。
剥,不利有攸往。
【本义】剥,落也。 五阴在下而方生,一阳在上而将尽,阴盛长而阳消落,九月之卦也。 阴盛阳衰,小人壮而君子病。 又内坤外艮,有顺时而止之象。 故占得之者,不可以有所往也。
【程传】剥者,群阴长盛,消剥于阳之时,众小人剥丧于君子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。 唯当巽言晦迹,随时消息,以免小人之害也。
初六,剥牀以足,蔑贞凶。
【本义】剥自下起,灭正则凶,故其占如此。 蔑,灭也。
【程传】阴之剥阳,自下而上。 以牀为象者,取身之所处也。 自下而剥,渐至于身也。 剥牀以足,剥牀之足也。 剥始自下,故为剥足。 阴自下进,渐消灭于贞正,凶之道也。 蔑,无也,谓消亡于正道也。 阴剥阳,柔变刚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凶可知。
【集说】
○ 俞氏琰曰:阴之消阳,自下而进。 初在下,故为剥牀而先以牀足,灭于下之象。 当此不利有攸往之时,唯宜顺时而止耳。 贞凶,戒占者固执而不知变则凶也。
【案】俞氏之说,是以蔑字属上句读,盖自《象传》「灭下」看出,亦可备一说。
六二,剥牀以辨,蔑贞凶。
【本义】辨,牀干也,进而上矣。
【程传】辨,分隔上下者,牀之干也。 阴渐进而上,剥至于辨,愈灭于正也,凶益甚矣。
【集说】
○ 俞氏琰曰:既灭初之足于下,又灭二之辨于中,则进而上矣。 得此占者,若犹固执而不知变,则其凶必也。
六三,剥之,无咎。
【本义】众阴方剥阳,而己独应之,去其党而从正,无咎之道也。 占者如是,则得无咎。
【程传】众阴剥阳之时,而三独居刚应刚,与上下之阴异矣。 志从于正,在剥之时为无咎者也。 三之为可谓善矣,不言吉何也? 曰:方群阴剥阳,众小人害君子,三虽从正,其势孤弱,所应在无位之地,于斯时也,难乎免矣,安得吉也? 其义为无咎耳。 言其无咎,所以劝也。
【集说】
○ 荀氏爽曰:众皆剥阳,三独应上,无剥害意,是以无咎。
○ 王氏弼曰:与上为应,群阴剥阳,我独协焉,虽处于剥,可以无咎。
○ 胡氏炳文曰:剥之三,即复之四。 复六四不许以吉,剥六三许以无咎,何也? 曰:复,君子之事,明道不计功,不以吉许之可也。 剥,小人之事,小人中独知有君子,不以无咎许之,无以开其补过之门也。
【案】王氏、程子,皆以剥之无咎连读,言此乃剥时之无咎者也,玩《本义》,似以剥之为剥去其党。
六四,剥牀以肤,凶。
【本义】阴祸切身,故不复言蔑贞,而直言凶也。
【程传】始剥于牀足,渐至于肤。 肤,身之外也。 将灭其身矣,其凶可知。 阴长已盛,阳剥已甚,贞道以消,故更不言蔑贞,直言凶也。
六五,贯鱼,以宫人宠,无不利。
【本义】鱼,阴物。 宫人,阴之美而受制于阳者也。 五为众阴之长,当率其类,受制于阳,故有此象。 而占者如是,则无不利也。
【程传】剥及君位,剥之极也,其凶可知,故更不言剥,而别设义以开小人迁善之门。 五,群阴之主也。 鱼,阴物,故以为象。 五能使群阴顺序,如贯鱼然,反获宠爱于在上之阳,如宫人,则无所不利也。 宫人,宫中之人。 妻妾,侍使也。 以阴言,且取获宠爱之义。 以一阳在上,众阴有顺从之道,故发此义。
【集说】
○ 张子曰:阴阳之际,近必相比。 六五能上附于阳,反制群阴,不使进逼,方得处剥之善。 下无剥之之忧,上得阳功之庇,故曰无不利。
○ 熊氏良辅曰:卦本为阴剥阳而阳凶,爻则以剥阳而见凶,故五则以顺上为无不利,三则以应上为无咎,而上则有硕果得舆之象焉。
○ 张氏振渊曰:遯阴长而犹微,可制也,则告阳以制阴之道,曰畜臣妾。 剥,阴长已极不可制矣,则教阴以从阳之道,曰以宫人宠。
上九,硕果不食,君子得舆,小人剥庐。
【本义】一阳在上,剥未尽而能复生。 君子在上,则为众阴所载。 小人居之,则剥极于上,自失所覆,而无复硕果得舆之象矣。 取象既明,而君子小人,其占不同,圣人之情,益可见矣。
【程传】诸阳削剥已尽,独有上九一爻尚存,如硕大之果不见食,将见复生之理。 上九亦变,则纯阴矣。 然阳无可尽之理,变于上则生于下,无间可容息也。 圣人发明此理,以见阳与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 或曰:剥尽则为纯坤,岂复有阳乎? 曰:以卦配月,则坤当十月; 以气消息言,则阳剥为坤,阳来为复,阳未尝尽也,剥尽于上,则复生于下矣。 故十月谓之阳月,恐疑其无阳矣。 阴亦然,圣人不言耳。 阴道盛极之时,其乱可知,乱极则自当思治,故众心愿载于君子,君子得舆也。 《诗·匪风》下泉所以居变风之终也。 理既如是,在卦亦众阴宗阳,为共载之象。 小人剥庐,若小人则当剥之极,剥其庐矣,无所容其身也,更不论爻之阴阳,但言小人处剥极,则及其庐矣。 庐取在上之象。 或曰:阴阳之消,必待尽而后复生于下,此在上便有复生之义,何也? 夬之上六何以言终有凶? 曰:上九居剥之极,止有一阳,阳无可尽之理,故明其有复生之义,见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 夬者,阳消阴,阴小人之道也,故但言其消亡耳,何用更言,却有复生之理乎。
【集说】
○ 程子曰:息训为生者,盖息则生矣,中无间断。 硕果不食,则便为复也。
○ 杨氏文焕曰:贯鱼者,众阴在下之象也。 硕果者,一阳在上之象也。
○ 胡氏炳文曰:干为木果,众阳皆变,而上独存,有硕果不食象。 果中有仁,天地生生之心存焉。 硕果专以象言,得舆剥庐,兼占而言。 牀,上之藉下以安者也。 庐,下之藉上以安者也。 始而剥牀,欲上失所安,今而剥庐,自失所安矣。 自古小人欲害君子,亦岂小人之利哉?
○ 蔡氏清曰:易固为君子谋,然其为君子谋者,亦所以为小人谋也,观小人剥庐之辞可见。 盖道理自是如此,天地间岂可一日无善类哉? 不然,人之类灭矣。 可见圣人非姑为是抑彼以伸此也。
○ 乔氏中和曰:硕果不食,核也,仁也,生生之根也。 自古无不朽之株,有相传之果,此剥之所以复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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