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程传】大过《序卦》曰:「颐者养也,不养则不可动,故受之以大过。」 凡物养而后能成,成则能动,动则有过,大过所以次颐也。 为卦上兑下巽,泽在木上,灭木也。 泽者润养于木,乃至灭没于木,为大过之义。 大过者,阳过也,故为大者过,过之大与大事过也。 圣贤道德功业大过于人,凡事之大过于常者,皆是也。 夫圣人尽人道,非过于理也,其制事以天下之正理矫时*之用小,过于中者则有之,如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是也。 盖矫之小过而后能及于中,乃求中之用也。 所谓大过者,常事之大者耳,非有过于理也。 惟其大,故不常见,以其比常所见者大,故谓之大过。 如尧舜之禅让,汤武之放伐,皆由道也。 道无不中,无不常,以世人所不常见,故谓之大过于常也。
*「时」或作「失」。
大过,栋桡,利有攸往,亨。
【本义】大,阳也。 四阳居中过盛,故为大过。 上下二阴不胜其重,故有栋桡之象。 又以四阳虽过,而二五得中,内巽外说,有可行之道,故利有所往而得亨也。
【程传】小过,阴过于上下。 大过,阳过于中。 阳过于中而上下弱矣,故为栋桡之象。 栋取其胜重,四阳聚于中,可谓重矣。 九三九四皆取栋象,谓任重也。 桡,取其本末弱,中强而本末弱,是以桡也。 阴弱而阳强,君子盛而小人衰,故利有攸往而亨也。 栋,今人谓之檩。
【集说】
○ 王氏宗传曰:天下之事,固有正理,岂可过耶? 然古今固有所谓非常之事者,以理而论,亦无非君子之时中,特其事大势重,不常见尔。
○ 《朱子语类》问:大过、小过,先生与伊川之说不同。 曰:然。 伊川此论,正如以反经合道为非相似,殊不知大过自有大过时节,小过自有小过时节。 处大过之时,则当为大过之事。 处小过之时,则当为小过之事。 在事虽是过,然适当其时,合当如此作,便是合义。
○ 胡氏一桂曰:或疑颐与大过对者也,何不名为小过? 中孚与小过对者也,何不名为大过? 盖大过以四阳在中言,小过以四阴在外言,此是圣人内阳外阴之意。
○ 胡氏炳文曰:既曰栋桡,又曰利有攸往亨,何也? 曰:栋桡以卦象言也,利往而后亨是不可无大有为之才,而天下亦无不可为之事,以占言也。
○ 何氏楷曰:栋《说文》谓之极,《尔雅》谓之桴,其义皆训中也,即屋之脊檁。 惟大过是以栋桡,是以利有攸往,惟有攸往是以亨,《翼传》乃字当玩。 卦辞言栋,概指二三四五言也。 爻辞专及三四者,举中枢也。
初六,藉用白茅,无咎。
【本义】当大过之时,以阴柔居巽下,过于畏慎而无咎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 白茅,物之洁者。
【程传】初以阴柔巽体而处下,过于畏慎者也。 以柔在下,用茅藉物之象,不错诸地而藉以茅,过于慎也,是以无咎。 茅之为物虽薄,而用可重者,以用之能成敬慎之道也。 慎守斯术而行,岂有失乎大过之用也。 《系辞》云:「茍错诸地而可矣,藉之用茅,何咎之有,慎之至也。 夫茅之为物,薄而用可重也,慎斯术也以往,其无所失矣。」 言敬慎之至也。 茅虽至薄之物,然用之可甚重,以之藉荐,则为重慎之道,是用之重也。 人之过于敬慎,为之非难而可以保其安而无过,茍能慎斯道,推而行之于事,其无所失矣。
【集说】
○ 胡氏瑗曰:为事之始,不可轻易,必须恭慎,然后可以免咎。 况居大过之时,是其事至重,功业至大,尤不易于有为,必当过分而慎重,然后可也。 苟于事始慎之如此,则可以立天下之大功,兴天下之大利,又何咎之有哉?
○ 朱氏震曰:茅之为物,薄而用重,过慎也。 过慎者,慎之至也。 大过君子,将有事焉,以任至大之事,过而无咎者,其惟过于慎乎! 过非正也,初六执柔处下,不犯乎刚,于此而过,其谁咎之?
○ 赵氏玉泉曰:当过时而阴居巽下,是以过慎之心任事,谨始虑终,无所不至。 如物措诸地,又藉之以白茅焉,如是则视天下无可忽之事者,举天下无不可为之事,身无过动,行无败谋,何咎之有?
【案】胡氏、朱氏、赵氏说,极于卦义相关。 盖大过者,大事之卦也。 自古任大事者,必以小心为基,故圣人于初爻发义。 任重大者,栋也; 基细微者,茅也。 栋支于上,茅藉于下。 故《系传》云「茅之为物薄,而用可重也」,正对栋为重物、重任而言。
九二,枯杨生稊,老夫得其女妻,无不利。
【本义】阳过之始,而比初阴,故其象占如此。 稊,根也,荣于下者也。 荣于下则生于上矣。 夫虽老而得女妻,犹能成生育之功也。
【程传】阳之大过,比阴则合,故二与五皆有生象。 九二当大过之初,得中而居柔,与初密比而相与。 初既切比于二,二复无应于上,其相与可知。 是刚过之人,而能以中自处,用柔相济者也。 过刚则不能有所为,九三是也。 得中用柔,则能成大过之功,九二是也。 杨者,阳气易感之物,阳过则枯矣。 杨枯藁而复生稊,阳过而未至于极也。 九二阳过而与初,老夫得女妻之象。 老夫而得女妻,则能成生育之功。 二得中居柔而与初,故能复生稊,而无过极之失,无所不利也。 在大过阳爻居阴则善,二与四是也。 二不言吉,方言无所不利,未遽至吉也。 稊,根也,刘琨《劝进表》云:生繁华于枯荑,谓枯根也。 郑康成易亦作荑字,与稊同。
【集说】
○ 司马氏光曰:大过刚已过矣,止可济之以柔,不可济之以刚也。 故大过之时,皆以居阴为吉,不以得位为美。
○ 杨氏时曰:闻之蜀僧云:四爻之刚,虽同为木,然或为杨,或为栋。 栋负众榱,则木之强者也。 杨为早凋,则木之弱者也。 此卦本末皆弱,二近于本,五近于末,故均为木之弱也。
0 项氏安世曰:二五皆滨于泽,杨,泽木也。 当大过之时,故称枯焉。 过则木枯也。
○ 王氏申子曰:大过诸爻以刚柔适中者为善,初以柔居刚,二以刚居柔而比之,是刚柔适中相济而有功者也。 其阳过也,如杨之枯,如夫之老。 其相济而有功也,如枯杨而生稊,如老夫得女妻。 言阳虽过矣,九二处之得中,故无不利。
○ 胡氏炳文曰:巽为木,兑为泽,杨近泽之木,故以取象。 枯杨,大过象。 稊,初在下象。 老夫,九象。 女妻,初柔在下象。 九二阳虽过而下比于阴,如枯阳虽过于老,稊荣于下,则复生于上矣。 老夫而得女妻,虽过以相与,终能成生育之功。 无他,以阳从阴,过而不过,生道也。
九三,栋桡,凶。
【本义】三四二爻,居卦之中,栋之象也。 九三以刚居刚,不胜其重,故象桡而占凶。
【程传】夫居大过之时,兴大过之功,立大过之事,非刚柔得中,取于人以自辅,则不能也。 既过于刚强,则不能与人同。 常常之功,尚不能独立,况大过之事乎。 以圣人之才,虽小事必取于人,当天下之大任,则可知矣。 九三以大过之阳,复以刚自居而不得中,刚过之甚者也。 以过甚之刚,动则远于中和,而拂于众心,安能当大过之任乎? 故不胜其任。 如栋之桡,倾败其室,是以凶也。 取栋为象者,以其无辅而不能胜重任也。 或曰:三巽体而应于上,岂无用柔之象乎? 曰:言易者贵乎识势之重轻,时之变易。 三居过而用刚,巽既终而且变,岂复有用柔之义? 应者谓志相从也,三方过刚,上能系其志乎?
【集说】
○ 俞氏琰曰:卦有四刚爻,而九三过刚特甚,故以卦之栋桡属之。
○ 吴氏曰慎曰:九三栋桡,自桡也。 所谓太刚则折,故《彖》有取于「刚过而中,巽而说行」也。
九四,栋隆吉,有它吝。
【本义】以阳居阴,过而不过,故其象隆而占吉。 然下应初六,以柔济之,则过于柔矣,故又戒以有它则吝也。
【程传】四居近君之位,当大过之任者也。 居柔为能用柔相济,既不过刚,则能胜其任,加栋之隆起,是以吉也。 隆起,取不下桡之义。 大过之时,非阳刚不能济,以刚处柔为得宜矣。 若又与初六之阴相应,则过也。 既刚柔得宜,而志复应阴,是有它也。 有它则有累于刚,虽未至于大害,亦可吝也。 盖大过之时,动则过也。 有它,谓更有他志。 吝为不足之义,谓可少也。 或曰:二比初则无不利,四若应初则为吝,何也? 曰:二得中而比于初,为以柔相济之义。 四与初为正应,志相系者也。 九既居四,刚柔得宜矣,复牵系于阴以害其刚,则可吝也。
【集說】
○ 劉氏牧曰:大過之時,陽爻皆以居陰為美,有應則有它吝。
○ 李氏过曰:下卦上实而下弱,下弱则上倾。 故三居下卦之上,而曰栋桡凶,言下弱而无助也。 上卦上弱而下实,下实则可载。 故四居上卦之下,而曰栋隆吉,言下实而不桡也。 此二爻当分上下体看。
○ 胡氏炳文曰:屋以栋为中,三视四则在下,栋桡于下之象。 四在上,栋隆于上之象。
○ 吴氏曰慎曰:三四居卦之中,皆有栋象。 三桡而四隆者,三以刚居刚,四以刚居柔,一也。 三在下,四在上,二也。 三于下卦为上实下虚,四于上卦为下实上虚,三也。
九五,枯杨生华,老妇得其士夫,无咎无誉。
【本义】九五阳过之极,又比过极之阴,故其象占皆与二反。
【程传】九五当大过之时,本以中正居尊位,然下无应助,固不能成大过之功。 而上比过极之阴,其所相济者,如枯杨之生华。 枯杨下生根稊,则能复生,如大过之阳,兴成事功也。 上生华秀,虽有所发,无益于枯也。 上六过极之阴,老妇也。 五虽非少,比老妇则为壮矣,于五无所赖也,故反称妇得。 过极之阴,得阳之相济,不为无益也。 以士夫而得老妇,虽无罪咎,殊非美也,故云无咎无誉,《象》复言其可丑也。
【集说】
○ 沈氏该曰:九二比于初,近本也,生稊之象也。 九五承于上,近末也,生华之象也。
○ 何氏楷曰:生稊则生机方长,生华则洩且竭矣。 二所与者初,初,本也。 又巽之主爻为木、为长、为高。 木已过而复芽,又长且高,故有往亨之理。 五所与者上,上末也。 又兑之主爻,为毁折,为附决,皆非木之所宜。 木已过而生华,又毁且折,理无久生已。
上六,过涉灭顶,凶,无咎。
【本义】处过极之地,才弱不足以济,然于义为无咎矣。 盖杀身成仁之事,故其象占如此。
【程传】上六以阴柔处过极,是小人过常之极者也。 小人之所谓大过,非能为大过人之事也。 直过常越理,不恤危亡,履险蹈祸而已,如过涉于水,至灭没其顶,其凶可知。 小人狂躁以自祸,盖其宜也。 复将何尤? 故曰无咎,言自为之,无所怨咎也。 因泽之象而取涉义。
【集说】
○ 钱氏志立曰:泽之灭木,上之所以灭顶也。 虽至灭顶,然有不容不涉,即不得不过者,孔子所以观卦象而有独立不惧之思也。
【案】此爻《程传》以为履险蹈祸之小人,《本义》以为杀身成仁之君子。 《本义》之说固比《程传》为长,然又有一说,以为大过之极,事无可为者。 上六柔为说主,则是能从容随顺,而不为刚激以益重其势,故虽处过涉灭顶之凶,而无咎也。 如东京之季,范李之徒,适足以推波助澜,非救时之道。 况上六居无位之地,委蛇和顺,如申屠蟠、郭泰者,君子弗非也,此说亦可并存。
【总论】
○ 冯氏椅曰:易大抵上下画停者,从中分反对为象,非他卦相应之例也。 颐、中孚、小过皆然,而此卦尤明。 三与四对,皆为栋象,上隆下桡也。 二与五对,皆为枯杨之象,上华下稊也。 初与上对,初为藉用白茅之慎,上为过涉灭顶之凶也。
○ 龚氏焕曰:大过本为阳过,若复以阳居阳,则愈过矣。 故诸爻以阳居阴者皆吉,以阳居阳者皆凶,与大壮诸爻取义略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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