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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. 【折中】62. 小过-御纂周易折中 小过卦 艮下震上

【程传】小过《序卦》:「 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过。」 人之所信则必行,行则过也,小过所以继中孚也。 为卦山上有雷,雷震于高,其声过常,故为小过。 又阴居尊位,阳失位而不中,小者过其常也, 盖为小者过,又为小事过,又为过之小。

小过,亨,利贞,可小事不可大事。 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

【本义】小,谓阴也。 为卦四阴在外,二阳在内,阴多于阳,小者过也。 既过于阳,可以亨矣。 然必利于守贞,则又不可以不戒也。 卦之二五,皆以柔而得中,故可小事。 三四皆以刚失位而不中,故不可大事。 卦体内实外虚,如鸟之飞,其声下而不上,故能致飞鸟遗音之应,则宜下而大吉,亦不可大事之类也。

【程传】过者,过其常也。 若矫枉而过正,过所以就正也。 事有时而当然,有得过而后能亨者,故小过自有亨义。 利贞者,过之道,利于贞也。 不失时宜之谓正,过所以求就中也。 所过者小事也,事之大者,岂可过也。 于大过论之详矣。 飞鸟遗之音,谓过之不远也。 不宜上宜下,谓宜顺也。 顺则大吉,过以就之,盖顺理也。 过而顺理,其吉必大。

【集说】

○ 王氏弼曰:飞鸟遗其音,声哀以求处上,愈无所适,下则得安,愈上则愈穷,莫若飞鸟也。

○ 孔氏颖达曰:过之小事,谓之小过。 即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之例是也。 褚氏云:谓小人之行,小有过差。 君子为过厚之行以矫之,如晏子狐裘之比也。 过为小事,道乃可通,故曰「小过亨」。 利贞者,矫世励俗,利在归正也。 可小事不可大事者,小有过差,惟可矫以小事,不可正以大事。 「飞鸟遗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」者,飞鸟声哀以求处,过上则愈无所适。 过下则不失其安,譬君子处过差之时,为过矫之行,顺则执卑守下,逆则犯君陵上,故以顺逆类鸟之上下也。

○ 吕氏大临曰:小过,过于小者也。 君子之道,皆以济其不及,然后可以会于中。 大过以济其大不及,小过以济其小不及者,济所以亨也。 飞鸟不宜上宜下,上穷而下有止也。 过奢过慢则凶,不宜上也。 过恭过俭则吉,宜下也。

○ 《朱子语类》云:小过是过于慈惠之类,大过则是刚严果毅底气象。 小过是小事过,又是过于小,如「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」。 皆是过于小。 退后一步,自贬底意思。

○ 俞氏琰曰:小过之时,可过者小事而已,大事则不可过也。

○ 林氏希元曰:小过不当以人类言。 当以事类言。 观大象《本义》曰:三者之过,皆小者之过,可过于小,而不可过于大,可以小过,而不可以甚过。 又曰彖所谓可小事而宜下,其意可见矣。 小过亨者,小事过而亨也。 曰利贞,深戒占者之辞。 「可小事不可大事,不宜上宜下」,又是申利贞之意。

○ 陆氏铨曰:君子虽行贵得中,事期当可,然势有极重,时须损余以补缺,事必矫枉而后平,即夫子所谓宁俭宁戚之意,理所当过即是时中。

【案】大过者,大事过也。 小过者,小事过也。 大事,谓关系天下国家之事。 小事,谓日用常行之事。 道虽贵中,而有时而过者,过所以为中也,当过而过,然后可以通行,故有亨道而利于正也。 可小事不可大事,是申小过之义。 言此卦之义,可以施于小事,不可施于大事。 不宜上宜下,又是申利贞之义。 飞鸟遗之音者,卦有飞鸟之象,卦示以兆,如飞鸟之遗以音也。 上下二字是借鸟飞之上下,以切人事。 飞鸟相呼云,不宜上宜下,在飞鸟则上无止戾,下有栖宿。 在人事则高亢者失正而远于理,卑约者得正而近乎情,是以大吉也。

初六,飞鸟以凶。

【本义】初六阴柔,上应九四,又居过时,上而不下者也。 飞鸟遗音,不宜上宜下,故其象占如此,郭璞《洞林》占得此者,或致羽虫之孽。

【程传】初六阴柔在下,小人之象。 又上应于四,四复动体,小人躁易,而上有应助,于所当过,必至过甚,况不当过而过乎。 其过如飞鸟之迅疾,所以凶也。 躁疾如是,所以过之速且远,救止莫及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孔氏颖达曰:小过之义,上逆下顺。 而初应在上卦,进而之逆,同于飞鸟,无所错足,故曰「飞鸟以凶」。

○ 胡氏瑗曰:小过之时不宜上,位在下而志愈上,故获凶也。

○ 项氏安世曰:初上二爻,阴过而不得中,是以凶也。 以卦象观之,二爻皆当鸟翅之末。 初六在艮之下,当止而反飞,以飞致凶,故曰「飞鸟以凶」。 上六居震之极,其飞已高,则丽于网罟,故曰「飞鸟离之凶」。

○ 龚氏焕曰:大过卦辞以栋为象,而三四两爻亦以栋言。 小过卦辞以鸟为象,而初上两爻亦以鸟言。 大过阳过于中,而三四又阳之中也。 小过阴过于外,初上又阴之外也。

○ 胡氏炳文曰:大过有栋桡象,栋之用在中,故于三四言之。 小过有飞鸟象,鸟之用在翼,故于初上言之。 然初二五上皆翼也,独初上言之何耶? 鸟飞不在翼而在翰,初上其翰也。

【案】大过象栋者两爻,小过象飞鸟者亦两爻。 然大过宜隆不宜桡,则四居上吉,三居下凶,宜矣。 小过之鸟,宜下不宜上,初居下应吉而反凶者,何也? 盖屋之中栋,惟一而已,四之象独当之,鸟之翼则有两,初与上之象皆当之也。 初于时则未过,于位则处下,如鸟之正当栖宿者,乃不能自禁而飞,其凶也,岂非自取乎。

六二,过其祖,遇其妣; 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
【本义】六二柔顺中正,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,是过阳而反遇阴也。 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君,而适遇其臣也。 皆过而不过,守正得中之意,无咎之道也。 故其象占如此。

【程传】阳之在上者父之象,尊于父者祖之象。 四在三上,故为祖。 二与五居相应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,志不从于三四,故过四而遇五,是过其祖也。 五阴而尊,祖妣之象,与二同德相应,在他卦则阴阳相求,过之时必过其常,故异也。 无所不过,故二从五亦戒其过。 不及其君遇其臣,谓上进而不陵及于君。 适当臣道,则无咎也。 遇,当也,过臣之分,则其咎可知。

【集说】

○ 王氏宗传曰:六二或过或不及,皆适当其时与分,而不愆于中焉,此在过之道为无过也,故曰无咎。

○ 俞氏琰曰:遇妣而过于祖,虽过之,君子不以为过也。 遇臣则不可过于君,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。 《彖》言可小事不可大事,不宜上宜下。 而六二柔顺中正,故其象如此,其占无咎。

○ 张氏振渊曰:祖妣只作阴阳象,阳亢而阴顺也。 过祖遇妣,是去阳而就阴,去亢而从顺。 如此则不陵及于君,适当臣道之常矣。 不及其君遇其臣,宜下宜顺也。

○ 吴氏曰慎曰:六二中正,而爻辞以过不及言之。 盖当过而过,当不及而不及,此权之所以取中,而卒无过不及之偏矣。

【案】古者重昭穆,故孙则祔于祖,孙妇则祔于祖姑。 晋之王母,此爻之妣,皆谓祖姑也。 两阴相应,故取妣妇相配之象。 凡易之义,阴阳有应者,则为君臣,为夫妇,取其耦配也。 无应者,则或为父子,或为等夷,或为嫡媵,或为妣妇,取其同类也。 此爻二五皆柔,有妣妇之配,无君臣之交,故取遇妣不及其君为义。 孙行而附于祖列,疑其过矣。 然礼所当然是适得其分也。 无应于君者,不敢仰干于君之象。 然守柔居下,是臣节不失也。 以人事类之,则事之可过者。 过而得其恭顺之体。 事之必不可过者,不及而安于名分之常。 夫子之言麻痹拜下,意正如此也。 小过之义主于过恭过俭,妻道也,臣道也。 二当其位,而有中正之德,故能权衡于过不及而得其中,于六爻为最善。

九三,弗过防之,从或戕之,凶。

【本义】小过之时,事每当过,然后得中。 九三以刚居正,众阴所欲害者也。 而自恃其刚,不肯过为之备,故其象占如此。 若占者能过防之,则可以免矣。

【程传】小过阴过阳,失位之时,三独居正,然在下无所能为,而为阴所忌恶。 故有当过者,在过防于小人,若弗过防之,则或从而戕害之矣,如是则凶也。 三于阴过之时,以阳居刚,过于刚也。 既戒之过防,则过刚亦在所戒矣。 防小人之道,正己为先。 三不失正,故无必凶之义,能过防则免矣。 三居下之上,居上为下,皆如是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杨氏启新曰:言当过于防,而九三不知时也。

【案】小过者,小事过也。 小事过者,敬小慎微之义也。 九三过刚,违于斯义矣。 故为不过于周防,而或遇戕害之象。 《传》曰:君子能勤小物,故无大患,此爻之意也。

九四,无咎,弗过遇之,往厉必戒,勿用永贞。

【本义】当过之时,以刚处柔,过乎恭矣,无咎之道也。 弗过遇之,言弗过于刚而适合其宜也。 往则过矣,故有厉而当戒。 阳性坚刚,故又戒以勿用永贞。 言当随时之宜,不可固守也。 或曰:弗过遇之,若以六二爻例,则当如此说,若依九三爻例,则过遇当如过防之义。 未详孰是,当阙以俟知者。

【程传】四当小过之时,以刚处柔,刚不过也,是以无咎。 既弗过则合其宜矣,故云遇之,谓得其道也。 若往则有危,必当戒惧也。 往去柔而以刚进也。 勿用永贞,阳性坚刚,故戒以随宜不可固守也。 方阴过之时,阳刚失位,则君子当随时顺处,不可固守其常也。 四居高位,而无上下之交,虽比五应初,方阴过之时,彼岂肯从阳也,故往则有厉。

【集说】

○ 《朱子语类》云:过遇,犹言加意待之也,与九三弗过防之文体正同。

【案】《彖传》三四皆「刚失位而不中」,然九三纯刚,故凶。 九四居柔,故有无咎之义。 然质本刚也,故又戒以当过遇之为善。 遇者,合人情,就事理。 过遇,朱子所谓加意待之者是也。 若不能过遇之,则往而有危。 所当以为戒,而不可固执而不变者,是小过之时义也。

六五,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

【本义】以阴居尊,又当阴过之时,不能有为而弋取六二以为助,故有此象。 在穴,阴物也。 两阴相得,其不能济大事可知。

【程传】五以阴柔居尊位,虽欲过为,岂能成功,如密云而不能成雨。 所以不能成雨,自西郊故也。 阴不能成雨,小畜卦中已解。 公弋取彼在穴,弋,射取之也。 射止是射,弋有取义。 穴,山中之空,中虚乃空也。 在穴,指六二也,五与二本非相应,乃弋而取之,五当位,故云公,谓公上也。 同类相取,虽得之,两阴岂能济大事乎,犹密云之不能成雨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张子曰:小过有飞鸟之象,故因曰取彼在穴。

○ 胡氏瑗曰:弋者,所以射高也。 穴者,所以隐伏而在下也。 公以弋缴而取穴中之物,犹圣贤虽过行其事,意在矫下也。

○ 姚氏舜牧曰:时值小过,宜下不宜上。 阴至于五,过甚矣,其所居者尊位也。 挟势自亢,泽不下究,云虽密而不雨,自我西郊故耳。 当此之时,欲沛膏泽于生民,必须下求己穴之士以为辅,乃可也。 故又戒之以求助,抑之以下贤。

○ 钱氏志立曰:小过所恶者,飞鸟也。 鸟在穴而不飞,所谓不宜上而宜下者也,故公弋取以为助。

【案】小过有飞鸟之象,而所恶者飞。 盖飞则上而不下,违乎不宜上宜下之义也。 云亦飞物也,下而降则为雨。 密云不雨是犹飞而未下也,五在上体,又居尊位,当小过之时,上而未下者也,故取密云不雨为象。 云而不雨,则膏泽不下于民矣。 以其虚中也,故能降心以从道,抑志以下交。 如弋鸟然,不弋其飞者,而弋其在穴者,如此则合乎宜下之义。 而云之飞者,不崇朝而为雨之润矣,此爻变鸟之象,而为云者以居尊位故也。

上六,弗遇过之,飞鸟离之,凶,是谓灾眚。

【本义】六以阴居动体之上,处阴过之极。 过之已高而甚远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 或曰:遇过,恐亦只当作过遇,义同九四,未知是否。

【程传】六阴而动体,处过之极,不与理遇,动皆过之,其违理过常如飞鸟之迅速,所以凶也。 离,过之远也。 是谓灾眚,是当有灾眚也。 灾者天殃,眚者人为。 既过之极,岂惟人眚,天灾亦至,其凶可知,天理人事皆然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王氏弼曰:小人之过,遂至上极。 过而不知限,至于亢也。 过至于亢,将何所遇。 飞而不已,将何所托。 灾自己致,复何言哉。

○ 孔氏颖达曰:以小人之身,过而弗遇,必遭罗网。 其犹鸟飞而无托,必离缯缴,故曰「飞鸟离之凶」也。 过亢离凶,是谓自灾而致眚。

○ 胡氏瑗曰:上六过而不已,若鸟之高翔,不知所止,以至穷极而离于凶祸,不能反于下以图其所安,犹人之不近人情,亢己而行,故外来之灾自招之损,皆有之也。

○ 余氏芑舒曰:飞鸟离之,如「鸿则离之」之离。

○ 俞氏琰曰:彖辞言「不宜上」,而上乃震动之体,动极而忘返,如飞鸟离于缬缴,不亦凶乎? 是天灾也,亦人眚也。 故曰飞鸟离之凶,是谓灾眚。

【案】复之上曰「迷复凶有灾眚」,此曰「飞鸟离之凶,是谓灾眚」,辞意不同。 凶由己作,灾眚外至。 迷复则因凶而致灾眚者也,此则凶即其灾眚也,盖时当过极,不能自守,而徇俗以至于此,与初六当时未过,而自飞以致凶者稍别。

【总论】项氏安世曰:坎离者,乾坤之用也。 故上经终于坎离,下经终于既未济。 颐中孚肖离,大小过肖坎。 故上经以颐大过附坎离,下经以中孚小过附既未济。 二阳函四阴则谓之颐,四阳函二阴则谓之中孚,二阴函四阳则谓之大过,四阴函二阳则谓之小过,离之为丽,坎之为陷,意亦类此。

○ 吴氏曰慎曰:以二阳言,九三过刚居上,不能自下,故或戕之。 九四居柔能下,故无咎。 五上皆以阴乘阳上,《彖传》所谓「上逆」者也。 曰已上,曰已亢,然上凶而五不然者,以其柔中也。 六二柔顺中正而承乎阳,所谓下顺者也,故无咎。 初以柔居下而凶者,位虽卑,而志则上而不下,是以与上六同为飞鸟之象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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