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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与水违行,讼,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
【本义】天上水下,其行相违,作事谋始,讼端绝矣。

【程传】天上水下,相违而行,二体违戾,讼之由也。 若上下相顺,讼何由兴。 君子观象,知人情有争讼之道,故凡所作事,必谋其始。 绝讼端于事之始,则讼无由生矣。 谋始之义广矣,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吴氏澄曰:水行而下,天行而上,其行两相背戾,是违行也。

○ 胡氏炳文曰:凡事有始有中有终,讼中吉终凶,然能谋于其始,则讼端既绝,中与终不必言矣。

○ 林氏希元曰:讼不兴于讼之日,而兴于作事之始。 作事不豫谋,此讼端之所由起也。 故君子于其始而谋之,看事理有无违碍,人情有无违拂,终久有无祸患,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讼者,皆杜绝之而不为,则讼端无自起矣。

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 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
【程传】六以柔弱而讼于下,其义固不可长永也。 永其讼,则不胜而祸难及矣。 又于讼之初,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。 柔弱居下,才不能讼,虽不永所事,既讼矣,必有小灾,故「小有言也」。 既不永其事,又上有刚阳之正应,辩理之明,故终得其吉也。 不然,其能免乎。 在讼之义,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,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,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,故二与五为对敌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王氏申子曰:止讼于初者上也,故于讼之初,即以讼不可长为戒。

○ 俞氏琰曰:《彖传》云「讼不可成」,盖言讼之通义,而不欲其成。 爻传云「讼不可长」,盖言初为讼端,而不欲其长。

不克讼,归逋窜也。 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。

【本义】掇,自取也。

【程传】义既不敌,故不能讼。 归而逋窜,避去其所也。 自下而讼其上,义乖势屈。 祸患之至,犹拾掇而取之,言易得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项氏安世曰:上两句皆是爻辞,下两句方是《象传》。 如需之上六《象传》句法。

○ 王氏申子曰:知义不克归而逋窜,犹可免祸。 若不知自反,则祸患之至,如掇拾而取之矣。 《彖》称二「刚来而得中」,而爻义乃如此,盖《彖》总言一卦之体,爻则据其时之用以言之也。

食旧德,从上吉也。

【本义】从上吉,谓随人则吉,明自主事则无成功也。

【程传】守其素分,虽从上之所为非由己也,故无成而终得其吉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乔氏中和曰:三食旧德,其卒也,斯谋斯猷,皆我后之德。 从王事而无成,何以讼为,故从上吉。

复即命渝安贞,不失也。

【程传】能如是则为无失矣,所以吉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丘氏富国曰:二沮于势,四屈于理,此二之美所以止于无眚,而四之贞所以为不失也。

讼元吉,以中正也。

【本义】中则听不偏,正则断合理。

【程传】中正之道,何施而不元吉。

【集说】

○ 杨氏启新曰:中正,则虚心尽下而听不偏,因事求情而断合理,此之谓大人也。

以讼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【程传】穷极讼事,设使受服命之宠,亦且不足敬,而可贱恶,况又祸患随至乎。

【集说】

○ 蔡氏清曰:亦不足敬,且据其以讼得服言也,况终必见褫乎,犹益上九曰「莫益之,偏辞也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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