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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电,噬嗑。 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
【本义】雷电当作电雷。

【程传】象无倒置者,疑此文互也。 雷电相须并见之物,亦有嗑象,电明而雷威,先王观雷电之象,法其明与威,以明其刑罚,饬其法令。 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侯氏行果曰:雷所以动物,电所以照物,雷电震照,则万物不能怀邪,故先王则之,明罚敕法,以示万物也。

○ 项氏安世曰:阴阳相噬而有声则为雷,有光则为电,二物因噬而嗑,故曰雷电噬嗑。

○ 徐氏几曰:明罚者,所以示民而使之知所避。 敕法者,所以防民而使之知所畏,此先王忠厚之意也。 未至折狱致刑处,故与丰象异。

○ 张氏清子曰:蔡邕石经本作电雷。

○ 蔡氏清曰:先王以明罚敕法,此以立法言,故曰先王。 若丰折狱致刑,以用法言,则曰君子矣。

○ 薛氏瑄曰:噬嗑、贲、丰、旅四卦论用刑,皆离火之用,以是见用法贵乎明。 噬嗑丰以火雷雷火交互为体,用法贵乎威明并济。 贲旅以山火火山交互为体,用法贵乎明慎并用。

屨校灭趾,不行也。

【本义】灭趾,又有不进于恶之象。

【程传】屨校而灭伤其趾,则知惩诫而不敢长其恶,故云不行也。 古人制刑,有小罪则校其趾,盖取禁止其行,使不进于恶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胡氏炳文曰:下卦为震,灭趾使其不敢如震之动也,动则进于恶矣。

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
【程传】深至灭鼻者,乘刚故也。 乘刚乃用刑于刚强之人,不得不深严也,深严则得宜,乃所谓中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孔氏颖达曰:乘刚者,释噬肤灭鼻之义,以其乘刚,故用刑深也。

遇毒,位不当也。

【程传】六三以阴居阳,处位不当。 自处不当,故所刑者难服,而反毒之也。

【案】此亦借爻位之不当,以明其所处之难尔。 非其所行有不当也,若所行有不当,则施之刑狱,其失大矣,安得无咎,又岂独小吝而已乎。

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

【程传】凡言未光,其道未光大也。 戒于利艰贞,盖其所不足也,不得中正故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方氏应祥曰:虑听讼者之心,有所未光,故以利艰贞为戒。

贞厉无咎,得当也。

【程传】所以能无咎者,以所为得其当也,所谓当,居中用刚,而能守正虑危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赵氏汝楳曰:释《彖》言不当位,此言得当者,释《彖》以位言,此以事言。 六五以柔用狱,行以正厉,其无咎者,得用狱之当者也。

○ 林氏希元曰:得当,即是得用刑之道,不就爻位说。 若果是说位得中,当以解得黄金,不宜以解贞厉无咎矣。

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
【本义】灭耳,盖罪其听之不聪也,若能审听而早图之,则无此凶矣。

【程传】人之聋暗不悟,积其罪恶以至于极。 古人制法,罪之大者。 何之以校,为其无所闻知,积成其恶,故以校而灭伤其耳,诫聪之不明也。

【集说】

○ 胡氏炳文曰:上卦为离,灭耳言其不能如离之明也。

○ 林氏希元曰:聪字单言则包明,与明并言则聪又为体而明为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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