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下有火,贲。 君子以明庶政,无敢折狱。
【本义】山下有火,明不及远。 明庶政,事之小者。 折狱,事之大者。 内离明而外艮止,故取象如此。
【程传】山者,草木百物之所聚生也,火在其下而上照,庶类皆被其光明,为贲饰之象也。 君子观山下有火,明照之象,以脩明其庶政,成文明之治,而无敢果于折狱也。 折狱者,人君之所致慎也,岂可恃其明而轻自用乎,乃圣人之用心也,为戒深矣。 象之所取,惟以山下有火,明照庶物,以用明为戒。 而贲亦自有无敢折狱之义。 折狱者专用情实,有文饰则没其情矣,故无敢用文以折狱也。
【集说】
○ 王氏弼曰:处贲之时,止物以文明,不可以威刑,故君子以明庶政,而无敢折狱。
○ 《朱子语类》问「明庶政,无敢折狱」。 曰:此与旅卦都说刑狱事,但争艮与离之在内外,故其说相反。 止在外,明在内,故明政而不敢折狱。 止在内,明在外,故明谨用刑而不敢留狱。 如今州县治狱,禁勘审覆,自有许多节次,过乎此而不决,便是留狱,不及乎此而决,便是敢于折狱。 《尚书》要囚至于旬时,他须有许多时日,与《周礼‧秋官》同意。
○ 蔡氏渊曰:有山之材,而照之以火,则光彩外着,贲之象也。 明庶政,离明象,政者治之具,所当文饰也。 无敢折狱,艮止象,折狱贵乎情实,贲则文饰而没其情矣。
○ 何氏楷曰:《吕刑》曰:非佞折狱,惟良折狱,苟恃其明察,而缘饰以没其情,民且有含冤矣。 故言刻覈者曰深文,言锻链者曰文致,法曰文纲,弄法者曰舞文。 治狱之多冤,未有不起于文者,此皆敢心误之也。
舍车而徒,义弗乘也。
【本义】君子之取舍,决于义而已。
【程传】舍车而徒行者,于义不可以乘也,初应四正也,从二非正也,近舍二之易,而从四之难,舍车而徒行也。 君子之贲,守其义而已。
贲其须,与上兴也。
【程传】以须为象者,谓其与上同兴也。 随上而动,动止唯系所附也,犹加饰于物,因其质而贲之,善恶在其质也。
【集说】
○ 候氏行果曰:自三至上,有颐之象,二在颐下,须之象也。 上无其应,三亦无应,若能上承于三,与之同德,虽俱无应,可相与而兴起也。
○ 袁氏枢曰:阴不能以自明也,得阳而后明。 柔不能以自立也,得刚而后立。 下不能以自兴也,得上而后兴也。
永贞之吉,终莫之陵也。
【程传】饰而不常且非正,人所陵侮也,故戒能永正则言也。 其贲既常而正,谁能陵之乎。
【集说】
○ 蔡氏渊曰:陵,侮也。 三能永贞,则二柔虽比己而濡如,然终莫之陵侮,而不至陷溺也。
○ 沈氏一贯曰:下三爻皆取离义,至三而文明极矣,有溺质之象。 惟永贞则济之以艮止,故吉而莫之陵。
六四,当位疑也。 匪寇婚媾,终无尤也。
【本义】当位疑,谓所当之位可疑也。 终无尤,谓若守正而不与,亦无他患也。
【程传】四与初相远,而三介于其间,是所当之位为可疑也,虽为三寇雠所隔,未得亲于婚媾,然其正应,理直义胜,终必得合,故云终无尤也。 尤,怨也。 终得相贲,故无怨尤也。
【集说】
○ 朱氏震曰:純白無偽,誰能間之,始疑而終合,故曰終无尤也。
○ 郭氏雍曰:四雖自飾,亦有皤如之質,猶丘園之賁,虛己待物之象也。初飾其趾而來,翰如之馬也,以剛下柔而來,應匪寇也,婚媾之道也。四雖懷疑,終何尤哉。
六五之吉,有喜也。
【程傳】能從人以成賁之功,享其吉美,是有喜也。
【集說】
○ 方氏應祥曰:於文勝之時,而為丘園之賁,豈不甚可喜乎。非自喜也,為世道喜也。
【案】传于五位多言有庆,庆大而喜小也。 此爻居尊而返朴祟俭,亦可以易俗移风,而但曰有喜者,且就一身无过言尔。 如无妄五、损四、兑四之例,皆以无疾为喜,若推其用,则化成天下,庆在其中矣。
白贲无咎,上得志也。
【程传】白贲无咎,以其在上而得志也。 上九为得志者,在上而文柔,成贲之功,六五之君,又受其贲,故虽居无位之地,而实尸贲之功,为得志也。 与他卦居极者异矣,既在上而得志,处贲之极,将有华伪失实之咎,故戒以质素则无咎,饰不可过也。
【集说】
○ 《朱子语类》问何谓得志。 曰:居卦之上,在事之外,不假文饰,而有自然之文,便是优游自得也。
○ 项氏安世曰:六二柔来而文刚,主内卦之文者也。 内卦以文为文,故曰贲其须。 须之丽于身,最为虚文也。 然阳气不盛,不足以贲其须,故曰与上兴也。 二与上交而成卦,二以上为主,犹须以阳为主也。 深明文之与质,未尝相离,故不言吉凶,吉凶系于质也,上九分刚上而文柔,主外卦之文者也。 外卦以质为文,故曰白贲。 白本非所以为文也,然文之初兴,必自质始,则白固在众采之先。 文之既极,必以质终,则白又在众采之后。 是则白者贲之所成终而所成始也,故曰上得志也。 以其在卦之终,主贲之成,是以得遂其笃实之志,深明质之与文,未尝相悖,故言无咎。 盖行与时违,疑于有咎也。
【案】项氏以与上兴为上九,不如指九三言为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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