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附于地,剥。 上以厚下安宅。
【程传】艮重于坤,山附于地也。 山高起于地而反附着于地,圮剥之象也。 上,谓人君与居人上者,观剥之象,而厚固其下,以安其居也。 下者上之本,未有基本固而能剥者也。 故上之剥必自下,下剥则上危矣。 为人上者,知理之如是,则安养人民,以厚其本,乃所以安其居也,《书》曰:民惟邦本,本固邦宁。
【集说】
○ 虞氏翻曰:山高绝于地,今附地者,明被剥矣,君当厚锡于下,然后得安其居。
○ 刘氏牧曰:山以地为基,厚其地,则山保其高。 君以民为本,厚其下,则君安于上。
○ 司马氏光曰:基薄则墙颓,下薄则上危,故君子厚其下者,所以自安其居也。
○ 《朱子语类》云:惟其地厚,所以山安其居而不摇,人君厚下以得民,则其位亦安而不摇,犹所谓本固邦宁也。
剥牀以足,以灭下也。
【程传】取牀足为象者,以阴侵没阳于下也。 灭,没也,侵灭正道,自下而上也。
【集说】
○ 虞氏翻曰:牀所以安人,在下故称足。 先从下剥,渐及于上,故曰以灭下也。
剥牀以辨,未有与也。
【本义】言未大盛。
【程传】阴之侵剥于阳,得以益盛,至于剥辨者,以阳未有应与故也。 小人侵剥君子。 若君子有与,则可以胜小人,不能为害矣。 唯其无与,所以被蔑而凶。 当消剥之时,而无徒与,岂能自存也。 言未有与,剥之未盛。 有与,犹可胜也,示人之意深矣。
【集说】
○ 崔氏憬曰:辨当在第足之间,是牀梐也。 未有与者,言至三则应,故二未有与也。
○ 吴氏澄曰:若六三之剥之,唯其有与也。
○ 龚氏焕曰:六二阴柔中正,使上有阳刚之与,则必应之助之,而不为剥矣。 惟其无与,所以杂于群阴之中而为剥,若三则有与,故虽不如二之中正而得无咎。
【案】崔氏、吴氏、龚氏之说,皆得文意,六三不中正而辞优于二,故圣人以未有与失上下明之。
剥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【本义】上下,谓四阴。
【程传】三居剥而无咎者,其所处与上下诸阴不同。 是与其同类相失,于处剥之道为无咎,如东汉之吕强是也。
【集说】
○ 王氏弼曰:三上下各有二阴,而三独应于阳,则失上下也。
○ 邱氏富国曰:上谓四五,下谓初二,违去四阴而独从刚,故曰失上下也。
剥牀以肤,切近灾也。
【程传】五为君位,剥已及四,在人则剥其肤矣,剥及其肤,身垂于亡矣,切近于灾祸也。
以宫人宠,终无尤也。
【程传】群阴消剥于阳,以至于极,六五若能长率群阴,骈首顺序,反获宠爱于阳,则终无过尤也。 于剥之将终,复发此义,圣人劝迁善之意,深切之至也。
【案】五以阴居尊,取后妃之象,而为贯鱼以宫人宠,则岂有妬害渎乱,以剥其君之尤哉。
君子得舆,民所载也。 小人剥庐,终不可用也。
【程传】正道消剥既极,则人复思治,故阳刚君子,为民所承载也。 若小人处剥之极,则小人之穷耳。 终不可用也,非谓九为小人,但言剥极之时,小人如是也。
【集说】
○ 《朱子语类》云:唯君子乃能覆盖小人,小人必赖君子以保其身。 今小人欲剥君子,则君子亡,而小人亦无所容其身,如自剥其庐也。 且看自古小人欲害君子,到害得尽后,国破家亡,其小人曾有存活得者否? 故圣人于《象》曰:「君子得舆,民所载也。 小人剥庐,终不可用也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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