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经资料 2024年09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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揲蓍之法见于《大传》,虽不甚详,然熟读而徐䆒之,使其前后反复互相发明,则亦无难晓者。 但疏家小失其指而辩之者又大失焉,是以说愈多而法愈乱也。 因读郭氏《辩疑》,为考其误云。

大衍之数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,分而为二以象两,挂一以象三,揲之以四以象四时,归奇于扐以象闰。 五岁再闰,故再扐而后挂。 《正义》曰:推演天地之数,唯用五十策,就五十策中去其一,余所用者四十有九,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。 分而为二以象两者,以49分而为2,以象两仪也。 (此以上系节文。 )挂一以象三者,就两仪之间,于天数之中分挂其一,而配两仪,以象三才也。 揲之以四以象四时者,分揲其蓍,皆以四四为数,以象四时也。 归奇于扐以象闰者,奇谓四揲之余,归此残奇于所扐之策而成数,以法象天道,归残聚余分而成闰也。 五岁再闰者,凡前闰后闰,相去略三十二月,在五岁之中,故五岁再闰。 再扐而后挂者,既分天地,天于左手,地于右手,乃四四揲天之数最末之余,归之合于扐挂之一处,是一揲也。 又以四四揲地之数,最末之余,又合于前所归之扐而总挂之,是再扐而后挂也。

今考《正义》之说,大概不差,但其文有阔略不备及颠倒失伦处,致人难晓。 又解挂扐二字,分别不明,有以大起诤论。 而「是一揲也」之揲,以传文及下文考之,当作扐字,则恐传写之误耳。 今颇正之。 其说如左云,「大衍之数五十,其用四十有九」者五十之内去其一,但用四十有九策,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。 分而为二者,以四十九策分置左右两手。 象两者,左手象天,右手象地,是象两仪也。 挂一者,挂犹悬也。 于右手之中,取其一策,悬于左手小指之间。 象三者,所挂之策所以象人而配天地,是象三才也。 揲之以四者,揲数之也。 谓先置右手之策于一处,而以右手四四而数左手之策。 又置左手之策而以左手四四而数右手之策也。 象四时者,皆以四数,是象四时也。 归奇于扐者,奇零也,扐勒也,谓既四数两手之策,则其四四之后,必有零数,或一或二或三或四。 左手者,归之于第四第三指之间。 右手者,归之于第三第二指之间而勒之也。 象闰者,积余分而成闰月也。 五岁再闰,故再扐而后挂者,凡前后闰,相去大略三十二月,在五岁之中,此挂一揲四归奇之法,亦一变之间,凡一挂两揲两 扐为五岁之象,其间凡两扐以象闰,是五岁之中凡有再闰,然后置前挂扐之策,复以见存之象,分二挂一而为第二变也。

「四营而成易,十有八变而成卦」,《正义》曰:「四营而成易者,营谓经营,谓四度经营蓍策,乃成易之一变也。 十有八变而成卦者,每一爻有三变,谓初一揲不五则九,是一变也。 第二揲不四则八,是二变也。 第三揲亦不四则八,是三变也。 若三者俱多为老阴,谓初得九,第二、第三俱得八也。 若三者俱少为老阳,谓初得五,第二、第三俱得四也。 若两少一多为少阴,谓初与二、三之间,或有四,或有五,而有八也。 或有二个四,而有一个九,此为两少一多也。 其两多一少为少阳者,谓三揲之间,或有一个九,有一个八,而有一个四; 或有二个八,而有一个五,此为两多一少也。 如此三变既毕,乃定一爻。 六爻则十有八变,乃定一卦。 则十有八变,乃其始成卦也。」 《正义》又曰:「老阳数九,老阴数六,老阳老阴皆变,《周易》以变者为占,故阳爻称九,阴爻称六。 所以老阳数九,老阴数六者,以揲蓍之数,九过揲则得老阳,六过揲则得老阴。 其少阳称七,少阴称八,义准此。」 (见乾卦初九下。 )刘禹锡曰:「一变遇少,与归奇而为五。 再变遇少,与归奇而为四。 三变如之,是老阳之数。 分措手指间者,十有三策焉。 其余三十有六,四四而运,得九是已。 (余三象同。 )」又曰:「第一指(余一益三,余二益二,余三益一,余四益四),第二指(余一益二,余二益一,余三益四,余四益三),第三指(与第二指同)。」 李泰伯曰:「圣人揲蓍,虚一,分二,挂一,揲四,归奇,再扐,确然有法象,非苟作也。 故五十而用四十有九,分于两手,挂其一,则存者四十八,以四揲之,十二揲之数也。 左手满四,右手亦满四矣,乃扐其八,而谓之多。 左手余二,右手亦余二矣,乃扐其四,而谓之少。 则扐十二,并挂而十三,其存者三十六,为老阳。 以四计之,则九揲也,故称九。 三多则扐二十四,并挂而二十五,其存者二十四,为老阴。 以四计之,则六揲也,故称六。 一少两多则扐二十,并挂而二十一,其存者二十八,为少阳。 以四计之,则七揲也,故称七。 一多两少则扐十六,并挂而十七,其存者三十二,为少阴。 以四计之,则八揲也,故称八。 所谓七八九六者,盖取四象之数也。」

今考三家之说,《正义》大概得之。 但不推多少所以为阴阳老少之数,又以过揲之数已见乾卦,而遂不复言,此为大略。 而易字之解,三揲之分,亦为小疵。 刘氏盖合《正义》二说而言,其法始备。 然其曰遇多、遇少,与归奇为若干,则是误以两扐为所遇,而谓挂一为归奇矣。 其曰「余三十有六策,四四而运得九」,则是反以过揲为余数,而又必再运之矣。 此皆不如正义之名正而法简。 其论第一指与第二指、第三指之余数不同,则虽为三变皆挂之法,然曰余若干而益若干,则为揲左不揲右,而不免有以意増益之嫌。 其以三变挂扐之策分措于三指间,则初变之扐误并于挂,再变之挂误并于扐,亦为失之。 且一手所操,多至二十五策,亦繁重而不便于事矣。 李氏之说最为简直,而分别挂扐为明白,但其法为多者一,为少者三,而不知后二变多少之各二。 且曰扐十二并挂一为十三,而不知扐十并挂三为十三(余三象同)。 则是后二变不挂,而不若刘说之为得也。 今皆正之如左方云。 「四营而成易」者,营谓经营,易即变也,谓分二、挂一、揲四、归奇,凡四度经营蓍策乃成一变也。 「十有八变而成卦」者,谓既三变而成一爻,复合四十九策,如前经营,以为一变,积十八变则成六爻,而为一卦也。 其法:初一变,两揲之余为挂扐者,不五则九。 第二变,两揲之余为挂扐者,不四则八。 第三变,两揲之余为挂扐者,亦不四则八。 五、四为少,九、八为多。 若三变之间,一五两四则谓之三少,一九两八则谓之三多。 或一九一八而一四,或一五而二八,则谓之两多一少。 或一九而二四,或一五一四而一八,则谓之两少一多。 盖四十九策去其初挂之一,而存者四十八,以四揲之,为十二揲之数。 四五为少者,一揲之数也。 八九为多者,两揲之数也。 一揲为奇,两揲为偶。 奇者属阳而象圆,偶者属阴而象方。 圆者一围三而用全,故一奇而含三。 方者一围四而用半,故一偶而含二也。 若四象之次,则一曰太阳,二曰少阴,三曰少阳,四曰太阴。 以十分之,则居一者含九,居二者含八,居三者含七,居四者含六。 其相为对待而具于《洛书》者亦可见也。 故三少为老阳者,三变各得一揲之数,而三三为九也。 其存者三十六,而以四数之,复得九揲之数也。 左数右策,则左右皆九,左右皆策,则一而围三也。 三多为老阴者,三变各得两揲之数,而三二为六也。 其存者二十四,而以四数之,复得六揲之数也。 左数右策,则左右皆六,左右皆策,则围四用半也。 两多一少为少阳者,三变之中再得两揲之数,一得一揲之数,而二二、一三为七也。 其存者二十八,而以四数之,复得七揲之数也。 左数右策,则左右皆七,左右皆策,则方二圆一(方二谓两八,圆一谓一十二)。 两少一多为少阴者,三变之中再得一揲之数,一得两揲之数,而二三、一二为八也。 其存者三十二,而以四数之,复得八揲之数也。 左数右策,则左右皆八,左右皆策,则圆二方一也(圆二谓两十二,方一谓一八)

「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,坤之策一百四十有四,凡三百有六十,当期之日。 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,当万物之数也。」 《正义》曰:「干之策二百一十有六者,以乾老阳一爻有三十六策,六爻凡有二百一十六策也。 干之少阳一爻有二十八策,六爻则有168策。 此经据老阳之策也。 坤之策百四十有四者,坤之老阴一爻有二十四策,六爻故一百四十有四策也。 若坤少阴一爻有三十二策,六爻则有一百九十二。 此经据坤之老阴,故百四十有四也。 凡三百有六十,当期之日者,举合乾坤两策有三百有六十,当期之数三百六十日,举其大略,不数五日四分日之一也。 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,当万物之数者,二篇之爻总有三百八十四爻,阴阳各半,阳爻一百九十二爻,爻别三十六,总有六千九百一十二也。 阴爻亦一百九十二爻,爻别二十四,总有四千六百八也,阴阳总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,当万物之数也。」

今考凡言策者,即谓蓍也。 《礼》曰「龟为卜,策为筮」,又曰「倒策侧龟」,皆以策对龟而言,则可知矣。 《仪礼》亦言「筮人执筴」,尤为明验。 故此凡言策数,虽指挂扐之外过揲见存之蓍数而言,然不以挂扐之内所余之蓍不为策也。 《疏》 义及其解说皆已得之。 且其并以乾坤二少之爻为言,则固不专以乾坤为老、六子为少矣。 但乾坤皆少,而其合亦为三百六十,两篇皆少,而其合亦为万一千五百二十,则《疏》有未及,而学者不可不知尔。

右揲蓍之法,见于《大传》者不过如此。 为之说者,虽或互有得失,然亦不过如此。 愚已论之详矣。 学者反复其言,使各尽其曲折,则后之为说者,其是非当否不能出乎此矣。

康节先生曰:「归奇合扐之数得五与四,四则策数四九也。」 (余放此○郭氏曰:「归奇合扐之数,谓不用之余数也。 策数,所得之正策数也。 去此不用之余数,止语归奇合扐之余数,故有三多三少之言。 至康节然后策数复见于书,余数不复相乱矣。」 )

今按:康节「归奇合扐」四字本于《正义》所谓「最末之余,归之合于挂扐之一处」。 盖因其失而不暇正也。 然四九、四六、四七、四八之数,则《正义》于干篇初九文下已明言之,安得谓唐初以来不论策数耶? 且康节又言「得五与四」,则四亦未得为去此不用之余数矣。 大抵为此辨者,未知挂扐之中奇偶方圆,参两进退之妙,是以必去挂扐之数,而专用过揲之策,其说愈多,而其法愈偏也。

横渠先生曰:「奇,所挂之一也。 扐,左右手之余也。 (郭氏曰:「自唐初以来,以奇为扐,故揲法多误,至横渠而始分云。」 )再扐而后挂者,每成一爻而后挂也。 谓第二、第三揲不挂也。 (郭氏曰:「凡一挂再扐,为三变而成一爻。 横渠之言,正所以明《正义》之失也。」 )闰常不及三岁而至,故曰「五岁再闰」,此归奇必俟再扐者,象闰之中间再岁也。」

今按:此说大误,恐非横渠之言。 挂也,奇也,扐也。 《大传》之文固各有所主矣。 奇者,残零之谓。 方蓍象两之时,特挂其一,不得便谓之奇。 此则自毕、董、刘氏而失之矣。 扐固左右两揲之余,然扐之为义,乃指间勒物之处,故曰「归奇于扐」,言归此余数于指间也。 今直谓扐为余,则其曰「归奇于扐」者,乃为归余于余,而不成文理矣。 不察此误,而更以归奇为挂一以避之,则又生一误,而失愈远矣。 郭氏承此为说,而诋唐人不当以奇为扐。 夫以奇为扐,亦犹以其扐为余尔,名虽失之,而实犹未爽也。 若如其说,以归为挂,以奇为一,则为名实俱乱。 而《大传》之文,揲四之后不见余蓍之所在,归奇之前不见有扐之所由,亦不复成文理。 再扐者,一变之中,左右再揲而再扐也。 一变之中,一挂、再揲、再扐而当五岁。 盖一挂、再揲当其不闰之年,而再扐当其再岁之闰也。 而后挂者,一变既成,又合见存之蓍,分二而挂一,以起后变之端也。 今曰第一变挂,而第二、第三变不挂,遂以当卦之变为挂而象闰,以不挂之变为扐而象不闰之岁,则与《大传》之云挂一象三,再扐象闰者,全不相应矣。 且不数第一变之再扐,而谓第二、第三变为再扐,又使第二、第三变中止有三营,而不足乎成易之数。 且于阴阳奇偶老少之数,亦多有不合者。 今未暇悉论,后当随事发之尔。

伊川先生《揲蓍法》云:「先以右手指于左手之中取蓍一茎,挂于左手小指之间,此名奇也。 次以右手四揲左手之蓍,四揲之余数置案之东西隅,此名右手之扐。 复以左手四揲右手之蓍,四揲之余亦置于案之东南隅,此名左手之扐。 其两手所握之蓍,为所得之正策数。」 又云:「再以左右手分而为二,更不重挂奇。」 又云:「三变讫,乃归先所挂之奇于第一扐之中,次合正策数又四揲布之案上,得四九,为老阳。」 (郭氏曰:「此法先人亲受于伊川先生,雍复受于先人。 本无文字,岁月滋久,虑或遗忘,谨详书之。」 )

今按:此说尤多可疑。 然郭氏既云本无文字,则其传受之际不无差舛宜矣。 其以挂一为奇,而第二、三变不挂,愚已辨于前矣。 其曰两手余数置之案隅,而不置之指间,则非归奇于扐之义。 其以一变过揲之蓍便为正策,则未合四九、四六、四七、四八之数。 其曰三变讫乃归先所挂之奇于第一扐之中,则其挂之之久也无用,其归之之晚也无说,而尤不合于《大传》所言之次第。 又以四揲正策布之案上,然后见所得之爻,则其重复又甚焉。 凡此恐皆非伊川先生之本意也,览者详之。

兼山郭氏曰:「蓍必用49者,惟49即得36、32、28、24之策也。 盖四十九去其十三则得三十六,去其十七则得三十二,去其二十一则得二十八,去其二十五则得二十四。 凡得者,策数也; 去者,所余之扐也。」 (雍曰:「世俗皆以三多三少定卦象,如此则不必四十九数,凡三十三、三十七、四十一、四十五、五十三、五十七、六十一、六十五、六十九、七十三、七十七、八十一、八十五、八 十九、九十三、九十七,皆可以得初揲非五即九,再揲、三揲不四即八之数,独不可以得三十六、三十二、二十八、二十四之策尔。」 )

今按:此书之中,此说最为要切,而其疎率亦无甚于此者。 盖49者,蓍之全数也。 以其全而揲之,则其前为挂扐,其后为过揲。 以四乘挂扐之数,必得过揲之策。 以四除过揲之策,必得挂扐之数。 其自然之妙,如牝牡之相衔,如符契之相合,可以相胜而不可以相无。 且其前后相因,固有次第,而挂扐之数所以为七八九六,又有非偶然者,皆不可以不察也。 今于挂扐之数既不知其所自来,而以为无所务于揲法,徒守过揲之数以为正策,而亦不知正策之所自来也。 其欲増损全数以明挂扐之可废,是又不知其不可相无之说,其失益以甚矣。 圣人之道,中正公平,无向背取舍之私,其见于象数之自然者盖如此。 今乃欲以一偏之见议之,其亦误矣。

又曰:「四象之数必曰九、八、七、六者,三十六、三十二、二十八、二十四之策再以四揲而得之也。 九、六,天地之数也,乾坤之策也。 七、八,出于九、六者也,六子之策也,乾坤相索而成者也。」

今按:「四象之数乃天地之间自然之理,其在《河图》、《洛书》各有定位。 故圣人画卦,自两仪而生,有画以见其象,有位以定其次,有数以积其实,其为四象者久矣。 至于揲蓍,然后挂扐之奇耦方圆有以兆之于前,过揲之三十六、三十二、二十八、二十四有以乘之于后,而九、六、七、八之数隐然于其中。 九、七,天数也,三十六、二十八,凡老阳、少阳之策数也。 六、八,地数也,三十二、二十四,凡老阴、少阴之策数也。 今专以九、六为天地之数,乾坤之策,谓七、八非天地之数,而为六子之策,则已误矣。」

又曰:「天之生数一、三、五,合之为九。 地之生数,二、四、合之为六。 故曰:九、六者,天地之数也。 干之策210%,以6%,则为36%,又以四分之,则为9%。 坤之策百四十有四,以六分之,则为二十四,又以四分之,则为六。 故曰:九、六者,乾坤之策数也。 阴阳止于九、六而已,何七、八之有? 故少阳震、坎、艮三卦皆乾画一,其策三十六; 坤画二,其策四十八,合之为八十四,复三分之而为二十八,复四分之而为七。 少阴巽、离、兑三卦皆乾画二,其策七十二。 坤画一,其策二十四,合之为九十六,复三分之而为三十二,复四分之而为八。 是七、八出于九、六而为六子之策也。 然九、六有象,而七、八无象。 盖以卦则六子之卦,七、八隐于其中而无象; 以爻则六子皆乾坤之画,而无六子之画也。 故惟乾坤有用九、用六之道。 诸卦之奇画用乾之九也,得偶画者用坤之六也,无用七、八之道也。」

今按: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,天地之生数也。 五中数,故不用。 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,天地之成数也。 十全数,故不用。 而《河图》、《洛书》之四象,亦无所当于五与十焉。 故四象之画成,而以一、二、三、四纪其次,九、八、七、六积其实。 揲蓍之法具,而挂扐之五与四以一其四而为奇,九与八以两其四而为偶。 奇以象圆而径一者其围三,故凡奇者其数三。 偶以象方而径一者其围四而用半,故凡偶者其数二。 所谓参天两地者也。 及其揲之三变,则凡三奇者,三其三而为九; 三偶者,参其两而为六。 此九、六之所以得数之实也。 至于两奇一偶,则亦参其两奇以为六,两其一偶以为二,而合之为八。 两偶一奇,则亦两其两偶以为四,参其一奇以为三,而合之为七。 此七八所以得数之实也。 是其老少虽有不同,然其成象之所自,得数之所由,则皆有从来而不可诬矣。 若专以一、三、五为九,二、四为六,则虽合于积数之一端,而于七、八则有不可得而通者矣。 不自知其不通,而反以七、八为无象,不亦误乎! 又况自其四营三变而先得其七、八、九、六之数,而后得其一爻过揲之策。 以四乘其七、八、九、六之数,而后得其一卦过揲之策。 此于《大传》之文,盖有序矣。 今乃以乾坤之策为母,及再分之,而后得九、六焉,且又不及乎七、八,而以为无象,误益甚矣。 抑七、八、九、六之用于蓍,正以流行经纬乎阴阳之间,而别其老少,以辨其爻之变与不变也。 九、六岂乾坤之所得专,而七、八岂六子之所偏用哉! 若如其言,则凡筮得乾坤者无定爻,得六子者无定卦矣,尚何筮之云哉! 其曰乾坤有用九、用六之道,六子无用七、用八之道,此又不考乎欧阳子明用之说,其凿甚矣,又况方为四象之时,未有八卦之名邪! 如苏氏所引一行之言,谓有其象而合其数则可尔,今直以八卦分之,不亦太早计哉!

《释疑》序云:「《系辞》不载九、六、七、八阴阳老少之数,圣人画卦,初未必以阴阳老少为异。 然卜史之家,取动爻之后卦,故分别老少之象,与圣人画卦之道已不同矣。 后世未识圣人之意者,多主卜史之言,而不知所谓策数也。」

今按:《周礼》太卜、占人、筮人之官,概举其法,不能甚详,然其不见于《大传》者已多矣,然皆周公法也。 安知七、八、九、六之说不出于其中,而夫子赈《易》之时,见其已着,而遂不之及乎? 正如《礼记》〈冠义〉、〈乡饮酒义〉之属,亦以其礼未有明文,故详其义而略其数。 亦不可但见《大传》之词有所不及,而遂谓圣人画卦,初不以此为异也。 圣人作《易》,本为卜筮,若但有阴阳而无老少,则又将何以观变而玩其占乎? 且策数之云,正出于七、八、九、六者,今深主策数而力排七、八、九、六为非圣人之法,进退无所据矣。

《辨证》曰:「凡卦爻所得之数,独谓之策。 自余虽天地大衍,亦皆但谓之数。」

今按:此说之误已辨于《大传》策数之下矣。 大凡蓍之一筹谓之一策,策中乘除之数,则直谓之数矣。

又曰:「扐者,数之余也,如《礼》言『祭用数之扐』是也。 或谓指间为扐,非也。 扬子云作『艻』,亦谓蓍之余数,岂以草间为艻耶?」

今按:归奇于扐,谓归此余数于指间耳,则此扐字乃归余数之处,而非所归余数之名矣。 「祭用数之扐」者,亦谓正数在握中,而其奇零之数在指间,指属人身,故从人从力而为仂也。 艻生于蓍,而言此草在人指间也。 凡从「力」者,皆「勒」之省文。

又曰:「如《正义》之说,是六揲六扐而成一爻,三十六揲、三十六扐而成八卦,与十八变而成卦之文异矣。」

今按:一变之中再揲再扐,则十有八变之与三十六揲、三十六扐未有所戾也。

朱熹〈蓍卦考误〉

又曰:「苏氏所载一行之学曰:『多少者,奇偶之象也。 三变皆少,则干之象也。 干所以为老阳,而四数其余得九,故以九名之。 三变皆多,则坤之象也,坤所以为老阴。 而四数其余得六,故以六名之。』 又曰:『七、八、九、六者,因余数以名阴阳,而阴阳之所以为老少者不在是,而在乎三变之间,八卦之象也。』 如上所言,则是直取三变多少,卦象相类以画爻,而不复论其策数也。」

今按:四十九中,圣人无不周之数,已见于前矣。 苏氏之说,既不知七、八、九、六之已具于挂扐,而必求之过揲之间,其与郭氏之说略相似矣。 但苏氏以八卦之象为断,而郭氏以四象之策为言,少不同耳。 然苏氏亦云「四数其余得九」,则固亦兼取策数矣。 而郭氏峻文深诋遽至于此,亦可畏哉。

又云:「凡揲蓍,第一变必挂一者,谓不挂一则无变,所余皆得五也。 惟挂一则所余非五则九,故能变。 第二、第三变虽不挂,亦有四、八之变,盖不必挂也。」

今按:三变皆挂,盖本《大传》所谓「四营而成易」者,予已论于前矣。 然其所以不可不挂者,则又有两说。 盖三变之中,前一变属阳,故其余五、九皆奇数; 后二变属阴,故其余四、八皆偶数。 属阳者,为阳三而为阴一,围三径一之术也。 (挂一而左一右三也,挂一而左右皆二也,挂一而左三右一也,皆阳也。 挂一而左右皆四者,阴也。 )属阴者为阴二而为阳二,皆以围四用半之术也。 (挂一而左一右二也,挂一而左二右一也,阳也。 挂一而左三右四也,挂一而左四右三也,阴也。 )是皆以三变皆挂之法得之,后两变不挂则不得也。 (后两变不挂,则左一右三,左二右二,左三右一,皆为阳。 惟左右皆四乃为阴。 )三变之后,其可为老阳者十二,可为老阴者四,可为少阴者二十八,可为少阳者二十,虽多寡之不同,而皆有法象。 (老阴阳数本皆八,老者动而阴性本静,故损阴之四以归于阳。 少阴阳数本皆二十四,少者静而阳性本动,故损阳之四以归于阴。 )是亦以三变皆挂之法得之,而后两变不挂则不得也。 (后两变不挂,则老阳、少阴皆二十七,少阳九,老阴一。 )郭氏仅见第二、第三变可以不挂之一端尔,而遂执以为说,夫岂知其挂与不挂之为得失乃如此哉! 大抵郭氏他说偏滞虽多,而其为法尚无甚戾。 独此一义,所差虽小,而深有害于成卦变爻之法,尤不可以不辨。

朱熹〈蓍卦考误〉

旧说挂一以象三者也。 扐,谓归奇于扐以象闰也。 五岁者,一变之间,一挂、再揲、再扐,各当一岁之象也。 再闰者,两扐之岁,为再闰之象也。 而后挂者,又合余蓍,再分而挂,以起后变之象也。 其文义、象类既皆有条而不紊,又通数之必五岁而再闰,亦无不合。

郭氏说

一变 二变 三变 四变 五变 六变 七变 八变 九变

挂扐 扐 扐 挂扐 扐 扐 挂扐 扐 扐

 乙 丙 丁 戊 己 庚 辛 壬

郭氏之说,以挂为奇。 三变之中,第一变挂扐,第二、第三变不挂而扐。 故以有挂有扐之变为挂,无挂有扐之变为扐。 其有挂之扐,又弃不数,而曰归奇必俟再扐者,象闰之中阅再岁也。 然则挂象闰岁而不象三才,扐反象不闰之岁而不象闰,且必二扐而后复挂,与《大传》之文殊不相应。 又其闰必六岁而后再至,亦不得为五岁而再闰矣。

易象九为老阳,七为少,八为少阴,六为老。 旧说阳以进为老,阴以退为老,九、六者,乾坤之象,阳得兼阴,阴不得兼阳,此皆以意配之,不然也。 九、七、八、六之数,阳顺阴逆之理,皆有所从来,得之自然,非意之所配也。 凡归余之数,有多有少,多为阴,如爻之偶,少为阳,如爻之奇。 三少,乾也,故曰老阳,九揲而得之,故其数九,其策三十六。 两多一少,则一少为之主,震、坎、艮也,故皆谓之少阳,(少在初为震,中为坎,末为艮。 )皆七揲而得之,故其数七,其策二十有八。 三多,坤也,故曰老阴,六揲而得之,故其数六,其策二十有四。 两少一多,则一多为之主,巽、离、兑也,故皆谓之少阴。 (多在初为巽,中为离,末为兑。 )皆八揲而得之,故其数八,其策三十有二。 盈则变(纯少阳盈,纯多阴盈),盈为老,故老动而少静,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。 卦爻之辞皆九、六者,惟动则有占,不动则无眹,虽易亦不能占之。 《国语》谓「正屯悔豫皆八」,「遇泰之八」是也。 今人以易筮者,虽不动,亦用爻辞断之。 易中但有九、六,既不动,则是七、八,安得用九、六爻辞? 是流俗之过也。

诸家揲蓍说,惟《笔谈》此论简而尽,但谓不动则易不能占,与引《国语》之说为误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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