讼讼,有孚窒,惕中吉,终凶。 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《彖》曰: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 讼有孚窒惕中吉,刚来而得中也。 终凶,讼不可成也。
初六信于九四,六三信于上九,而九二塞之,故曰「有孚窒」。 而九四、上九亦不能置而不争,此讼之所以作也。 故曰「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」。 九二知惧,则犹可以免,故曰「惕中吉」。 刚来而得中也,言其来则息讼而归矣,终之则凶。
利见大人,尚中正也。
谓九五也。
不利涉大川,入于渊也。
夫使川为渊者,讼之过也。 难未有不起于争,今又欲以争济之,是使相激为深而已。
《象》曰:天与水违行,讼,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王弼曰:「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。」 夫无讼在于谋始,契之不明,讼之所以生也,故有德司契,而讼自息矣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九二处二阴之间,欲兼有之,初不予而强争焉。 初六有应于四,不永事二而之四以为从。 强求之二,不若从有应之四也。 二虽有言,而其辨则明,故终吉。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 虽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若事二,则相从于讼无已也。
九二,不克讼,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《象》曰:不克讼,归逋窜也。 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。
初六、六三,本非九二之所当有也。 二以其近而强有之以为邑人,力征而心不服,我克则来,不克遂往,以我卜也。 故九二不克讼而归。 则初六、六三皆弃而违之。 失众知惧,犹可少安,故无眚。 眚,灾也。 其曰逋其邑人三百户者,犹曰亡其邑人三百户云耳。
六三,食旧德,贞厉,终吉。 或从王事,无成。
《象》曰:食旧德,从上吉也。
六三与上九为应,二与四欲得之,而强施德焉。 夫六三之应于上九者,天命之所当有也,非为其有德于我也,虽二与四之德不能夺之矣。 是以食旧德,以从其配,食者,食而忘之,不报之谓也,犹曰食言云耳。 与二阳近而不报其德,故厉而后吉。 或从王事,无成者,有讨于其旧,从之可也; 成之,过矣。
九四,不克讼,复即命渝,安贞吉。
《象》曰:复即命渝,安贞不失也。
九四命之所当得者,初六而已。 近于三而强求之,故亦不克讼。 然而有初之应,退而就其命之所当得者,自改而安于贞,则犹可以不失其有也。
九五,訟,元吉。
《象》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處中得位而无私於應,故訟者莫不取曲直焉。此所以為元吉也。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六三,上九之配也。 二与四尝有之矣,不克讼而归于上九。 上九之得之也,譬之鞶带,夺诸其人之身而己服之,于人情有赧焉,故终朝三褫之。 既服之矣,则又褫之,愧而不安之甚也。 二与四,讼不胜者也,然且终无眚与吉也。 上九,讼而胜者也,然且有三褫之辱,何也? 曰:此止讼之道也。 夫使胜者自多其胜以夸其能,不胜者自耻其不胜以遂其恶,则讼之祸,吾不知其所止矣。 故胜者褫服,不胜者安贞无眚,止讼之道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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