剥,不利有攸往。
《彖》曰:剥,剥也,柔变刚也。 不利有攸往,小人长也。 顺而止之,观象也。
见可而后动。
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
《象》曰:山附于地,剥,上以厚下安宅。
身安而民与之,则剥者自衰,不与之校也。
初六,剥牀以足,蔑贞凶。
《象》曰:剥牀以足,以灭下也。
六二,剥牀以辨,蔑贞凶。
《象》曰:剥牀以辨,未有与也。
阳在上,故君子以上三爻为己。 载己者,牀也,故下为牀。 阴之长,犹水之溢也,故曰蔑。 辨,足之上也,牀与足之间,故曰辨。 君子之于小人,不疾其有丘山之恶,而幸其有毫发之善,剥牀以足,且及其辨矣,犹未直以为凶也,曰蔑贞而后凶,小人之于正也,绝蔑无余,而后凶可必也。 若犹有余,则君子自其余而怀之矣,故曰剥牀以辨,未有与也。 小人之为恶也,有人与之,然后自信以果。 方其未有与也,则其愧而未果之际也。
六三,剥之,无咎。
《象》曰:剥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王弼曰:群阴剥阳,己独协焉,虽处于剥,可以无咎。 上下各有二阴,应阳则失上下也。
六四,剥牀以肤,凶。
《象》曰:剥牀以肤,切近灾也。
剥牀以肤,始及己矣,虽欲怀之而不可得矣,故直曰凶。
六五,贯鱼以宫人宠,无不利。
《象》曰:以宫人宠,终无尤也。
观之世几于剥矣,而言不及小人者,其主阳也。 六五,剥之主,凡剥者,皆其类也。 圣人不能使之无宠于其类,故择其害之浅者许之。 四以下,贯鱼之象也。 自上及下,施宠均也。 夫宠均,则势分。 势分,则害浅矣。 以宫人之宠宠之,不及以政也。 不及以政,岂惟自安,亦以安之,故无不利。 圣人之教人也,容其或有而去其太甚,庶几从之。 如责之以必无,则彼有不从而已矣。
上九,硕果不食,君子得舆,小人剥庐。
《象》曰:君子得舆,民所载也。 小人剥庐,终不可用也。
果未有不见食者也,硕而不见食,必不可食者也。 智者去之,愚者眷焉。 上九之失民久矣,五阴之势足以辔而取之,然且独存于上者,皮特存我以为名尔。 与之合则存,不与之合则亡,君子以为是不可食之果也,而亟去之。 彼得志于上,必食其下,故君子去其上而出其下,可以得民。 载于下谓之舆,庇于上谓之庐。 庐者,既剥之余也,岂可复用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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