萃亨。 王假有庙,利见大人,亨,利贞。 用大牲,吉。 利有攸往。
《彖》曰:萃,聚也。 顺以说,刚中而应,故聚也。 王假有庙,致孝享也。 利见大人,亨,聚以正也。
《易》曰:方以类聚,物以群分。 有聚,必有党。 有党,必有争。 故萃者争之大也。 盍取其爻而观之,五能萃二,四能萃初,近四而无应,则四能萃三。 近五而无应,则五能萃上。 此岂非其交争之际也哉。 且天下亦未有萃于一者也,大人者,惟能因其所萃而即以付之,故物有不萃于我,而天下之能萃物者,非我莫能容之,其为萃也大矣。 顺以说,刚中而应者,二与五而已,而足以为萃乎? 曰:足矣,有余矣。 从我者纳之,不从者付之其所欲从,此大人也。 故萃有二亨,萃未有不亨者,而其未见大人也,则亨而不正。 不正者,争非其有之谓也。 故曰:利见大人,亨,聚以正也。 大人者,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。 王至于有庙,而尽其孝享,非安且暇不能。 物见其安且暇,安得不聚而归之? 此聚之正也。
用大牲,吉,利有攸往,顺天命也。
易之言荐、盥、禴、享,非正言也,皆有寄焉。 用大牲者,犹曰用大利禄云尔。 易曰:何以聚人? 曰财。 所聚者大,则所用者不可小矣。 天之命我为是物主,非以厚我也,坐而享之则过矣。 故利有攸往,顺天命也。
观其所聚,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。
不期而聚者,必其至情也。
《象》曰:泽上于地,萃,君子以除戎器、戒不虞。
王弼曰:聚而无防,则众心生。
初六,有孚不终,乃乱乃萃。 若号,一握为笑,勿恤。 往无咎。
《象》曰:乃乱乃萃,其志乱也。
初六之所应者,九四也。 九四有信之者而不终,六三是也。 始以无应而萃于四,终以四之有应,咨嗟而去之,故其《象》曰:萃如,嗟如。 此志乱而苟聚者也。 若号,一握为笑者,号且笑也,一握者,其声也,号笑,杂也。 君子之于祸福审矣,故笑则不号,号则不笑; 先否而后通,则先号而后笑,未有号笑杂者也。 此其志已乱焉,能为我寇哉。 故勿恤,往无咎。
六二,引吉,无咎,孚乃利用禴。
《象》曰:引吉无咎,中未变也。
阴之从阳,以难进为吉。 六二得位而安其中,不急于变,志以从上者也,故九五引之而后从。 引之而后从,则其聚也固,是以吉而无复有咎。 禴者,礼之薄者也,故用于既信之后。 上以利禄聚之,下岂以利禄报之哉。 故上用大牲而下用禴,以为有重于此者矣。
六三,萃如,嗟如,无攸利。 往无咎,小吝。
《象》曰:往无咎,上巽也。
六三之萃于四,四与我、与初皆不利也,去而之上,上亦无应,巽而纳我者也,故虽小吝而无咎。
九四,大吉无咎。
《象》曰:大吉无咎,位不当也。
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權,五之所忌也。非大吉,則有咎矣。
九五,萃有位,无咎。 匪孚,元永贞,悔亡。
《象》曰:萃有位,志未光也。
九五萃之主也,萃有四阴,而九四分其二,以位为心者,未有能容此者也,故曰:萃有位,无咎。 存位以忌四为无咎*,而己志不光矣,惟大人为能忘位以任四。 夫能忘位以任四,则四且为吾用,而二阴者独何往哉。 匪孚者,非其所孚也; 元者,始也; 元永贞者,始既以从之,则终身为之贞也。 自六二之外,皆非我之所孚也; 非我之所孚,则我不求聚,使各得永贞于其始之所从,悔亡之道也。
*「存位」或作「挟位」。
上六,齎咨涕洟,无咎。
《象》曰:齎咨涕洟,未安上也。
未安上者,不乐在五上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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